轴承行业国家标准:GB/T18579—2001高碳铬轴承钢丝

时间:2010-12-20

轴承行业国家标准:GB/T 18579—2001 高碳铬轴承钢丝

高碳铬轴承钢丝

High—carbon chromium bearing steel wires

1 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高碳铬轴承钢丝尺寸、外形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

本标准适用于制造轴承滚动体用高碳铬轴承钢圆钢丝。

2 引用标准

3 分类与代号

3.1 钢丝按交货状态分为以下几种,其代号按GB/T 15575的规定。

冷拉:WCD

轻拉:WI.CD

退火:TA

磨光:SP

磷化轻拉:STPWLCD

3.2 钢丝按外形分为:

盘状

直条

4 订货内容

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应包含以下技术内容:

a)产品名称(如轴承钢丝);

b)本标准号;

c)规格、外形(要求直条交货时应于合同中注明);

d)数量;

e)用途(如滚柱用);

f)交货状态;

g)需方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。

5 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

5.1 尺寸

5.1.1 钢丝的直径范围为1.00mm一16.0mm。

5.1.2 钢丝直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342—1997表3中9—11级的规定。钢丝直径的允许偏差应于合同中注明,未注明时按11级供货。

5.1.3 根据需方要求,经供需双方协议,并在合同中注明,可供应特殊尺寸及允许偏差的钢丝。

5.2 外形

5.2.1 盘状

每盘钢丝应由一根组成。钢丝盘应规整,不得紊乱、打结及显著弯曲。

5.2.2 直条

5.2.2.1 直条状态交货时,其通常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要求定尺或倍尺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,其长度允许偏差为十50mm。

5.2.2.2 直条钢丝的弯曲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磨光的直条钢丝应符合GB/T 3207的有关规定。

5.2.2.3 直条钢丝端头应不得有飞边、毛刺。

5.2.3 钢丝的不圆度不得大于钢丝直径公差之半。

5.3 重量

5.3.1 每盘钢丝最小内径及最小重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5.3.2 允许有盘重不小于30kg的钢丝盘,但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重量的5%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,可对钢丝盘重另行规定。

5.4 标记示例

GCrl5冷拉钢丝,直径3.00mm,精度为11级,其标记为:

6 技术要求

6.1 牌号及化学成分

6.1.1 钢的牌号为GCrl5,其化学成分(熔炼分析)应符合GB/T 18254—2000表3的规定。

6.1.2 经供需双方协议可提供特殊化学成分范围的牌号。

6.1.3 钢丝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18254-一2000表4的规定。仅在需方要求时,生产厂才对钢丝成品进行分析。

6.2 冶炼方法

制造钢丝用钢应为模铸钢,并应采用真空脱气处理。

6.3 交货状态

钢丝的交货状态为退火、冷拉、轻拉、磷化轻拉或磨光。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。

6.4 低倍组织

钢的低倍组织按GB/T 18254的规定执行。

钢丝直径不小于3.oomm时,应进行断口检验,其断口应为均匀的细颗粒状。不得有白点、夹杂、气泡及过热痕迹。供方如能保证断口检验合格,可不进行该项检验。

6.5 力学性能

6.5.1 退火状态的钢丝,直径不大于10.0 mm时应检验抗拉强度,结果应符合590 MPa~760 MPa。直径大于10.0mm钢丝应检验布氏硬度,结果应符合183~217HBW2.5/187.5。

6.5.2 轻拉或磷化轻拉状态的钢丝,直径不大于lo.0mm钢丝应检验抗拉强度,其抗拉强度应不大于850MPa。直径大于10.0mm钢丝应检验布氏硬度,其布氏硬度值应不大于229HBW2.5/187.5。

6.5.3 冷拉或磨光状态的钢丝,抗拉强度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。

6.5.4 对于直径大于5.00mm的钢丝,其试样的淬火硬度应不低于洛氏硬度63HRC。供方如能保证可不进行检验。

6.6 高倍组织

6.6.1 显微组织

退火交货钢丝的显微组织应为细粒状珠光体,按GB/T 18254—2000附录所列第6级别图评定,其合格级别为2级~4级。

6.6.2碳化物液析

钢丝的碳化物液析按GB/T 18254第9级别图进行检验,其结果应不大于0.5级。

6.6.3 碳化物网状

应检验钢丝的碳化物网状,其结果应不大于2.5级。供方若能保证可不检验。

6.6.4 显微孔隙

钢丝不得有显微孔隙。供方若能保证可不检验。

6.6.5 脱碳层

钢丝应进行脱碳层检验,钢丝一边的总脱碳层(铁素体+过渡层)深度应不超过公称直径D的1%。磨光钢丝不允许有脱碳层存在。

6.6.6 非金属夹杂物

钢的非金属夹杂物按GB/T 18254的规定执行。

6.7 表面质量

6.7.1 钢丝表面应光滑,不得有裂纹、结疤、折叠、分层和锈蚀以及在检验的试样上不得有通长的划伤等缺陷。但个别凹坑、压痕和划伤允许存在,对于制造钢球用钢丝其深度不允许超过直径公差,制造滚柱和滚针用其深度不允许超过直径公差之半。钢丝的用途应在合同中注明,未注明时按钢球用。

6.7.2 退火状态交货的钢丝表面允许有氧化色。

6.8 特殊要求

6.8.1 根据需方要求,经双方协议,对用于制造钢球用的轻拉钢丝,其表面个别凹坑、压痕和划伤允许

存在,其深度不允许超过直径公差之半。

6.8.2 根据需方要求,轻拉状态交货的钢丝,其尺寸可按10级精度执行。

7 试验方法

7.1 表面质量检查

7.1.1 每盘钢丝的端头,从两端各取一个不小于250mm长的试样酸浸检查钢丝表面质量(供应厂先去掉不小于500mm长的一段端头,然后取样进行酸浸检查表面质量)。试样经硫酸或盐酸浸蚀后检查。

7.1.2 测定钢丝表面缺陷的深度,采用目视观察钢丝的表面,并以酸浸方法观察钢丝试样,仅在可疑的情况下可用不大于5倍的放大镜检查钢丝表面。缺陷深度以清除缺陷后,测量清除处与未清除处的尺寸差确定。

7.1.3 对于表面质量有争议时,允许采用冷顶锻方法或金相方法检查。

7.2 尺寸、外形

每批钢丝应逐盘(支)进行外观和尺寸检查(供方如能保证直条钢丝尺寸合格,可按一定比例抽查)。钢丝尺寸测量,采用能保证精度要求的量具测量钢丝的直径和不圆度,测量部位每盘(支)不少于3处。

7.3 化学成分分析

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按GB/T 222的规定采取,化学分析方法按GB/T 223规定的有关方法或GB/T 4336进行,仲裁分析时按GB/T 223进行。

氧含量取样部位:在成材前的钢坯上或钢丝上采取试料。直径不小于20mm时在半径的二分之一处;直径小于20 mm在其中心处。氧含量试样必须充分去除脱碳层后检验。

7.4 断口

从每盘钢丝的两端各取一个试样检查断口(供应厂先去掉不小于500mm长的一段端头,然后从每盘钢丝两端各取一个试样检查断口)。将试样切成深度不大于钢丝直径四分之一的切口,然后折断,用目视观察断口,仅在可疑的情况下,可用不大于5倍的放大镜进行观察。

7.5 淬火硬度

在钢丝盘的一端取长50mm一70mm的试样,检验淬火硬度。淬火工艺如下:

加热温度:820·C一850C,加热时间按每毫米直径不超过1mln计算,并在油中淬火。淬火后清除钢丝试样上的油迹,去除氧化皮和表面上的脱碳层,然后进行硬度试验。试验方法按GB/T 230的规定进行。

7.6 抗拉强度

从钢丝盘的两端取长不小于250mm的试样检查抗拉强度,试验方法按GB/T 228的规定进行。

7.7 判定

所有显微检验均在试样检验面上以最严重视场或区域作为评级依据。

7.8 其他项目

钢丝其他项目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
8 检验规则 

8.1 检查和验收

8.1.1 钢丝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,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。

8.1.2 每盘钢丝均应进行火花检查或看谱镜检查。

8.2 组批规则

钢丝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。每批由同一—冶炼炉号、同一尺寸、同一热处理炉次、同一交货状态的钢丝组成。

8.3 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

钢丝的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8.4 复验与判定规则

所有检验项目中,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(非金属夹杂物、碳化物液析及白点除外),可重新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合格则该批钢丝判定合格,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,则全批报废或逐盘进行,检查合格者交货。

9 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

钢丝的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/T 2103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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